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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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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专业适用)

( 2008 年 7 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自信、进取、诚信、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北京吉利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学院查阅本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意见。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吉利大学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着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章  考  勤


    第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反映,由教务人员累计登录。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院长批准,并在学生处备案。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核,经院长批准。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的报学生处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长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的成绩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60%,期末考试成绩占40%-7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85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20%。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学生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经院长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方可安排。
    学期论文、实验或实训等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第一学期的课程成绩应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这一成绩最后应被实际成绩所替代。???
    第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及格一律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参加重修,同一课程最多重修两次。
    第九条  对申请免修课程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习特别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如英语取得高职高专A、B级等级证书、计算机获得一、二级合格证书等,可以申请相同科目免修。申请免修的同学凭已取得的资格证书到教务处办理相关课程免修手续。免修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英语通过A级计算机二级按85分记载,通过B级和计算机一级按70分记载。
    (二)其他课程依据有关规定,由教务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或任课老师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学院教务办公室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关于学生违规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长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签署《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三)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一至二年参加社会实践。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凭《休学证明》回学校申请复学,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交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院长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院、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具体标准由接受学院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院、转专业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院、转专业。
    (一)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为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派人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十九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人数的20%(含20%),外国语言类专业暂维持在10%以内。转院、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由本人申请,经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后,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院、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条  转院、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院、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接收转院、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于每年四月第三周公布本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二)申请转院、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五月第二周向所在学院申请,在拟转入学院报名,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五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接收学院组织考试考核或面试,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和拟转入学院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或面试,到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三)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于五月底前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并将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送教务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院、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学院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院、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此种情况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为五年。
    (五)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六)凡被批准转院、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20学分)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七)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院、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校医院诊断证明和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拟转入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转院、转专业手续。
    (八)学生转院、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 应予退学的;
    5. 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北京吉利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北京吉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者,依据《关于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处理。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旷课50学时以上以及其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依次作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拟提前一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的,学生本人须于拟毕业前一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不满学分的,按结业生离校。
    第二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的,则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因课程或毕业论文不及格的,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一年操行证明,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的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不再给予机会。
    不及格课程一般应申请以旁听方式重修,特殊情况下可申请以自修方式重修,重修之前须办理相应手续。
    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三)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2-3年,重修不单独占时间。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县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均可为五年(须在第6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批)。因病休学不计入在校时间,转系、转专业经批准可交费延长一年。
    第三十一条  由各学院对所属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含辅修)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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